
日前,最高检制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3月26日,最高检专门召开会议,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进行部署。
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
一段时间以来,针对企业的违法立案、异地抓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资金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成了个别地方违规异地执法的“唐僧肉”,法律成了攫取不正当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借口。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动辄得咎,企业家战战兢兢,当企业家的人身自由都有风险时,谈何发展企业、保障就业?
正视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问题的严重性,需要拿出刀刃向内的精神、霹雳的手段。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也做出了全方位的部署。从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到两会上“两高”工作报告反复提及,再到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监督,措施频出,雷霆万钧。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治理趋利执法司法当中居于枢纽地位,当仁不让。考虑到趋利性司法和执法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以及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部门,要纠治这些部门的违法作为、侵企办案活动,需要检察机关拿出巨大的政治担当、司法勇气。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最高检决定部署开展专项监督,就是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就是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检察机关需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让每一起涉企的执法、司法活动,都经得起法治审视和考验:不枉不纵,一断于法,合法经营的企业无事不扰;企业违规被处理,也不应该有案外的干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要通过严格保障法律的实施,稳定企业对于市场的预期。
最高检再次明确表态,始终将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加强管辖监督,对涉企案件,坚持以地域管辖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加强定性把关,办理跨省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由办案检察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层报至省级检察院审批决定。
总之,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严重影响法治公信,严重损害营商环境。要通过一系列的法治措施,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企业有安定的经营环境,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